(2013)灌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玉秀与陈罗平,陈建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秀,陈罗平,陈建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陈玉秀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罗平被告陈建灼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玉秀诉被告陈罗平、陈建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秀委托代理人李华成、被告陈罗平、陈建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秀诉称,2013年5月8日,原告因经营需要,与被告陈罗平达成钢材买卖协议,由原告向被告陈罗平购买钢材,总价款为人民币193万元,款到即供货给原告。2013年5月11日,原告将193万元货款按约给付了被告陈罗平,但被告却一直不供货给原告,2013年6月1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保证书给原告,保证在2013年6月底将193万元货款全部退还给原告,逾期按月息2%支付利息,并由被告陈建灼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罗平退还原告货款193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建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罗平辩称,当时收到货款后,因为厂家发给我们的货规格不符合,故原告一直未提货,因为货款用在别的地方,暂时无力退还。被告陈建灼辩称,提供担保是事实,现原告要求我连带退还货款,我愿意承担责任,但现在无力退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陈罗平购买钢材,总价款为193万元,约定原告先将款汇给被告,款到后被告再发货给原告。2013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193万元汇给被告陈罗平,被告陈罗平未及时将货供给原告,被告陈罗平于2013年6月1日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在2013年6月底将全部货款退给原告,如到期不退,则从收到货款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被告陈建灼为该笔货款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还款保证书、汇款单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罗平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罗平收到原告货款,应当及时向原告供应货物,因被告未及时供货,被告承诺向原告退还货款,应当按约履行,而被告未按约退还原告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应退还原告货款193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陈建灼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玉秀货款193万元及利息(以19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3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陈建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实际支出费用4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6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艳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