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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俊��与王仁江、李含莲、冷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安,王仁江,李含莲,冷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东民管字第1号原告杨俊安。委托代理人粘渝、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江。委托代理人戢爱平、唐道平,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含莲。委托代理人王占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志林。本院受理原告杨俊安诉被告王仁江、李含莲、冷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含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户籍所在地均在郫县犀浦镇,且第三被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未经债务人同意,系保证行为无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即郫县���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仁江、李含莲系夫妻。2012年8月28日,被告王仁江向原告杨俊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杨俊安人民币1900000元,若在2012年9月10日前归还,则王仁江只归还1500000元,若在9月10日前未归还,则每月1日归还100000元利息,且按1900000元归还杨俊安,同时以前王仁江在冷志林处的各种借条作废,在2012年12月底之前还完(注:此借款属金太阳投资公司眉山分公司冷志林处的借款转为杨俊安的款)。2013年3月28日,被告王仁江、李含莲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2013年4月20日前归还500000元,2013年5月30日前归还500000元,余款在2014年2月之前还完(每月还15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照支付)。1500000元的月息按3分计息。同时还承诺以相应房产及钢结构厂的设备做借款担保。2013年3月29日,被告冷志林向原告杨俊安作出承诺书,载明自愿为王仁江、李含莲���杨俊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期限至债权全额受偿时止。因被告未按照承诺履行借款清偿义务,后原告起诉至本院。在答辩期间被告李含莲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仁江出具的借条、被告王仁江、李含莲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冷志林出具的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三被告冷志林的户籍所在地在眉山市东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李含莲提出的被告冷志林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未经债务人同意,系保证行为无效的管辖异议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而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的范围,该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李含莲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含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 英审判员 谢贵成审判员 邓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织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