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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自诉人蒋仕明诉被告人龙海松龙玉仙杨枝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明,龙海松,龙玉仙,杨枝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8号自诉人:蒋仕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翠艳,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海松,男,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龙玉仙,男,汉族。被告人:杨枝连,女,汉族,初中文化。自诉人蒋仕明以被告人龙海松、龙玉仙、杨枝连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蒋仕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蒋仕明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龙海松、龙玉仙、杨枝连的刑事指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仕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洪人民陪审员 鲁 艳人民陪审员 杨怀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