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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甄俊刚与被告贾伍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俊刚,贾伍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甄俊刚,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大刚水暖门市部负责人,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伍学,男,46岁,汉族,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俊刚与被告贾伍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俊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俊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甄俊刚负担。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