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平君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淄行初字第6号蒋平君诉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适宜在报请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姜 敏审 判 员 商利群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