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梁培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梁培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被申请人梁培鸿,男,汉族。申请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培鸿不当得利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培鸿所有的价值为6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足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培鸿所有的价值为6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案财产保全费670元,由申请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敏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淑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