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雍某某、徐某某、朱某与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某某,徐某某,朱某,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雍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职工,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44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洞庭围镇。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在校学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15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