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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韩玉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李秀英。被告韩玉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第三人马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韩玉玲、第三人马晓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自愿撤诉,并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峰审判员何友山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