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军,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95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军,男。被执行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申请执行人杨立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立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案款4166.88元交至本院,现本院已将该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