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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宗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徐宗志,农民。被执行人徐宗升,农民。本院执行的徐宗志申请执行徐宗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宗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宗志欠款33000.0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7日前履行完毕,执行款已被申请执行人徐宗志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自奎审判员  任先友审判员  李金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雪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