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宗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徐宗志,农民。被执行人徐宗升,农民。本院执行的徐宗志申请执行徐宗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宗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宗志欠款33000.0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7日前履行完毕,执行款已被申请执行人徐宗志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自奎审判员 任先友审判员 李金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雪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