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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号何颖基诉冼杏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颖基,冼杏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号原告:何颖基,男,约30岁。被告:冼杏瑜,女,约32岁。原告何颖基诉被告冼杏瑜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并已取得离婚证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颖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家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