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向阳与曾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阳,曾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朱向阳,男,1969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曾永辉,男,1977年9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曾永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34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