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9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014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