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礼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盛建邦与咸阳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邦,咸阳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盛建邦,男,1931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中才,男,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系盛建邦之子。被告咸阳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旬邑县保险公司院内。被告任园园,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虎。地址:礼泉县东环路南段面朝西。本院在审理盛建邦诉咸阳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盛建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盛建邦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建邦撤回对咸阳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盛建邦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 洪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