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与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896号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大板地一路五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电,女,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316室。法定代表人朱中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海群,男。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罗,男。委托代理人何震,男。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公司)诉被告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视野公司)、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陆公司委托代理人雷电、芸视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中春、天意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陆公司诉称,我方于2006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国型转接器(专利号:ZL200620015634.5)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截止至今,仍处于有效状态。我方发现芸视野公司在淘宝网提供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上建立网页,大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经调查,芸视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品名:USB电源转换插头-出国用品,销售网址为: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09.5.0.42.EmoWN9&id=12340062600。芸视野公司未经我方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许诺销售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天意公司代为开具了销售发票,二被告共同完成了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均侵犯了我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将尚未出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及库存销毁,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或者宣传广告;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合理支出2500元。芸视野公司辩称,我方仅是一家单纯的在淘宝网店上销售五金件的微型企业,不具备自己制造产品的能力,各种五金件都是在网店上寻找低价的供货渠道,渠道来源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作为一家淘宝网店的经营者,无意识也无能力鉴别五金件产品是否含有专利权瑕疵。欧陆公司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欧陆公司仅仅对于我方在淘宝网页上的销售该款产品的界面进行了公证,就以此要求我方赔偿20万元人民币的数额,但淘宝网销售的产品链接随时可变更产品,销售数量不代表实际销售特定产品的数量。我方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当日起即停止在淘宝店上销售该产品,且积极联系该产品欧陆公司的业务经理,提出继续销售该产品并向欧陆电子进货的愿望。综合上述:我方在不知道销售的产品含有专利权瑕疵的情况下销售了少量产品,应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适用对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欧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天意公司辩称,芸视野公司从我方购买的是接线板,我方开具发票。发票上没有明细,未注明是什么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由我方提供的,欧陆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驳回欧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证书号为第982851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多国型转接器专利号为ZL200620015634.5,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为欧陆公司,设计人为翁祥然。该专利共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为:多国型转接器,其结构中有主体上盖、主体下盖,在主体上盖与主体下盖形成的内腔中安装有作为导电连接片的导电轨、导电条,其特征在于:在主体上盖和主体下盖形成的内腔中有插头滑槽,插头滑块沿着插头滑槽滑动,插头滑块上相背地分别固定安装任意两种标准插头的导电插脚,还相应安装插脚接触导电片,插头滑块滑动时,一种标准导电插脚靠近或离开自己的伸出孔,另一种标准导电插脚则离开或靠近自己的伸出孔,当插头滑块沿着插头滑槽滑动到某个定位点时,导电插脚接触导电片与导电连接片接触,并使一种标准导电插脚或另一种标准导电插脚伸出盖外。其余2-10项为从属权利要求。日期为2013年2月19日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多国型转接器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3年11月06日。2013年3月26日,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雷电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19号公证书载明:在www.taobao.com网站选择“店铺”,输入“黄毛商贸”,点击“搜索”,显示“黄毛商贸_淘宝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下,点击搜索结果“黄毛商贸主营各类家用电器”,进入“黄毛商贸主营各类家用电器”店铺首页。点击“新品带USB万能转换器多功能旅行转换插头电源转换插头全球通用”,进入相关页面。在该页面依次点击“新品2.1A双USB+拉链包”等七个选项,价格显示45.00-80.00不等,并通过该网站购买“新品2.1A双USB”、“新品2.1A单USB”、“1A双USB”、“1A单USB”各一件。2013年3月29日、2013年4月7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雷电接收上述所订购商品及发票及名片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两张快递单寄件人姓名均为华斌,寄件人详址显示为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为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安内大街后肖家胡同33号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片显示: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斌经理,经营范围包括变压器各式出国转换插头。发票项目为办公用品,金额为241.00,开票日期为2013-04-02,该发票还显示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代开发票专用章。芸视野公司对其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无异议,天意公司对其开具上述发票的行为亦无异议。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项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欧陆公司还提交了数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销售发票、名片、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欧陆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本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保护范围;芸视野公司未经欧陆公司许可,通过淘宝网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天意公司为芸视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开具发票,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欧陆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涉案专利产品特点、二被告侵权情节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欧陆公司提出的销毁尚未出售及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证据不足,且判令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已足以保护其权利,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二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三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芸视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千一百六十九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东涛人民陪审员 涂 强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园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