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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1、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杨某某,女,193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委托代理人赵桂凤,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1,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被告杨某2,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被告杨某3,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被告杨某4,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被告杨某5,又名杨某6,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赡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张亚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