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2014)00048覃湄、李桂林离婚载定书上网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覃某,女,生于1980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住西乡县城关镇进站路居委会四组。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08月10日,汉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55号1号,现住西乡县城关镇进站路居委会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