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肖厚文与武汉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厚文,武汉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00251号原告肖厚文。被告武汉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珩生领袖城。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沈成厚,均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厚文诉被告武汉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肖厚文负担。审 判 长 罗守俊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