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欧阳觉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觉,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1年10月9日被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觉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旭坤,被告人欧阳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欧阳觉和“鸭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硚口区卫生管理所附近时,见行人李远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欧阳觉下车趁李远某不备,将其脖子上黄金项链抢走。经武汉市硚口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鉴定,李远某被抢走的黄金项链价值38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和释放证明,被害人李远某陈述,证人公文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登记表、手印鉴定书、办案说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8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欧阳觉驾驶摩托车搭乘伍某某(另案处理)至新化县南北文武学院附近时,见行人段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就将摩托车停靠在段某身旁,伍某某趁段某不备,将其脖子上一条价值3000多元的黄金项链抢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柯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路段摄像抓拍照片、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和证明、办案说明以及购买金器重量保证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觉犯抢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抢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振审 判 员 周木辉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蔓萍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