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10号原告:戴某。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沃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