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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10号原告:戴某。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沃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