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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住山东省烟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1月1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要求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同年11月22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继续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俊亭、被告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松通过QQ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并谎称名为“张杰锋”,是副营职现役军官,骗取刘某某的信任,与之保持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陈松多次虚构急需用钱的理由欺骗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历黄路北口西侧路南工商银行和生产路北园大街交叉口西侧路南的工商银行多次给陈松汇款共计93949.5元。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陈松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东营市的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一名现役军官,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与之保持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陈松多次虚构急需用钱的理由欺骗被害人李某某91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松假冒军人身份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184949.5元。2012年11月10日,陈松在烟台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松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害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诉讼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陈松通过QQ网络聊天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被告人自称叫张杰锋,并谎称是副营职现役军官,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同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松以其母亲、孩子生病及部队士兵出事等急需用钱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现金93949.5元。2012年6月份,被告人陈松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与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至10月份,被告人陈松多次虚构急需用钱的理由,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91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松以欺骗的手段,与2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84949.5元。赃款被告人挥霍。2012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松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份,她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告人陈松,陈松自称叫“张杰锋”,是现役军人,她曾见过陈松的军衔。她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给了陈松。她与陈松相识后,多次与陈松发生性关系。陈松先后多次以亲属看病、战士需要用钱等理由向她借钱,她每次都是向陈松持有的她的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内存款,共计给了陈松93949.5元。经辨认,被告人陈松就是自称是张杰锋的男子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份,她通过QQ聊天与被告人陈松相识,陈松自称是济南军区的少校军官。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二人相识后陈松以买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等理由向他借钱,至2012年10月份,她先后给了陈松8万余元钱。同年11月份,她拨打陈松的电话无法接通后,感觉被骗打电话报警的事实;3、证人被告人父亲陈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松没有固定收入,他不知道陈松干什么工作,陈松没有给家里过钱,都是向家里要钱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孔某某、刘某玉、刘某梅对被告人陈松辨认,确认陈松就是与刘某某谈恋爱自称叫张杰锋的男子;5、书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客户凭条、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给被告人陈松汇款的时间、地点和金额;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松的到案经过;7、被告人陈松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信任,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陈松在骗取被害人钱财的同时,骗取被害人其他非法利益,本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明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