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龙开平与温州志达展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开平,温州志达展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民初字第2号原告:龙开平。被告:温州志达展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开平与被告温州志达展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开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开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开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优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