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蔡再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明,系该单位职工。申请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50,000.00元);出票人: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长春宽城表面处理加工厂;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月零壹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柒月零壹拾日;付款行: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朱惠君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