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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刑执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春丽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春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刑执字第2073号罪犯黄春利,又名黄铁牛,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沧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港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春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黄春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2月15日,2011年5月15日,2012年5月15日、8月15日,2013年1月15日、6月1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汪宗延、邢卫东及罪犯证明人李新龙、齐东东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春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方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