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洪法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罗成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锦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洪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洪山区街道口珞狮1174路。法定代表人:陶维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勇,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人,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罗成东,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私营业主,住址:湖北省红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洪民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罗成东的财产计人民币89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