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民二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元、陈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元,陈志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651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依群,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元,男,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陈志红,女,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8月25日受理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元、陈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刘金元已于2011年10月9日去世,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谢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