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与被告唐勇锋、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唐勇锋,邓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853-1号原告李平,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远飞,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锋,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丽芳,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唐勇锋之妻。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李平与被告唐勇锋、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平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勇锋、邓丽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唐勇锋、邓丽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 判 长 肖 力审 判 员 周 林人民陪审员 陈 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新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