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蔡艳平、陈XX与王新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平,陈XX,王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蔡艳平,男。申请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王新兰,男。本案执行标的额83980元,已兑现18119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王新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