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伟与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安伟。被执行人刘军(又称刘永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6800元(已计算至2013年12月30日,以后另计),诉讼费1675元,执行费1085元,以上共计89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妻张淑迎名下位于衡水市红旗大街1832号东湖胜景6幢4单元6层502室、房产证号为:河东区046778、档案号为034050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军之妻张淑迎名下位于衡水市红旗大街1832号东湖胜景6幢4单元6层502室、房产证号为:河东区046778、档案号为034050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