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苹与崔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苹,崔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2-1号原告王苹。委托代理人刘秀芳。被告崔玉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原告王苹与被告崔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崔玉龙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崔玉龙已交纳4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玉龙名下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