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岳某某��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望都县人。委托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以已庭外调解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