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与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66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伍敬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金踰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5日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1133.3元。2013年12月27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要求本院在581133.3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经审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在581133.3元范围内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5.67元,保全费为3425.66元,共计8231.3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晓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