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文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吴文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黄路树。委托代理人单宏,江西童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灵,女,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以欲先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聪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