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卢国全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卢国全,郝秀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厂工业区。被执行人卢国全。第三人郝秀彩。系卢国全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卢国全下达了(2012)长执字第804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把卢国全之妻郝秀彩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郝秀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待本裁定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2012)长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