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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杨升奎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升奎,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升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人:曹勇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冷建伟,该办公室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号。委托代理人:黄云国,该委员会职工。再审申请人杨升奎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升奎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扣留我2万元拆迁安置款,给我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依法赔偿。2、二审判决超审限结案等,程序严重违法。本院认为,1、杨升奎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据一、二审判决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依据其与杨升奎于2003年11月5日签订的《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协议》,预留了杨升奎2万元补偿款,该款于2008年1月16日由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杨升奎同日通过邮寄信访信件方式主张了权利,但其再次主张权利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杨升奎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2、杨升奎主张的超审限等情形不属法定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情形中不包含杨升奎主张的超审限等情形。综上,杨升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升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