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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林泽超与吴宇财、邓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超,吴宇财,邓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号原告:林泽超,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吴宇财,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邓高锋,男,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超诉被告吴宇财、邓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宇财、邓高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泽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泽超撤回对被告吴宇财、邓高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林泽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