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海法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金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哲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樊哲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初字第971号原告:深圳市金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仲民,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恒,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哲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选择以其他途径向被告主张请求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2.94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维 平审 判 员 平阳丹柯代理审判员 江  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 志 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