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上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安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安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9号原告淅川县安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会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闪,男,生于198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安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支付受害人高锋、熊建磊后应返还被告的30392元保险金进行保全,并提供豫R696**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支付受害人高锋、熊建磊后应返还被告刘闪的30392元保险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伟审 判 员 黄 鹏人民陪审员 李新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