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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诉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庆友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庆友,何平,陆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诉保字第003号申请人:周庆友。被申请人:何平。被申请人:陆冬梅。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苏FLH7**号小轿车一辆(价值大约6万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013年2月8日,被申请人陆冬梅向申请人周庆友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并将自己的牌照为苏FLH7**号小轿车一辆(价值大约6万元)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在申请人处。现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能偿还,且躲避不见。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以执行,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苏FLH7**号小轿车一辆(价值大约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牌照为苏FLH7**号小轿车一辆(价值大约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