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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李良与遵化市平安城镇蒋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遵化市平安城镇蒋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李良,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杨振祥,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镇蒋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良。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有志,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良与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镇蒋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辛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祥、被告蒋辛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郝树江、符有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良诉称:2008年1月6日,原告李良与被告蒋辛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规定:承包期限为2008年1月6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自承包之日起乙方(原告)一次性交清5年的承包费,即2008年起至2012年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承包费用,但2011年年底,由于修建遵化至清东陵高速公路,原告承包的果园被占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已经给付原告,但土地补偿费却迟迟没有给付原告。原、被告的承包合同第八项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乙方有转户权,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被告),经甲方允许后方可流转,国家占地赔偿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8)132号文件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的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政策和承包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地面附着物的赔偿金既然已经给了原告,则土地补偿费的80%也应该归原告所有。高速公路占用原告的承包地30亩,按每亩国家补偿4.5万元标准的80%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08万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此项赔偿款,但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10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蒋辛庄村委会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08年1月6日,经蒋辛庄村两委会决定,以招投标的形式将村北北山的几片老果园及荒山承包给原告,该地、树的承包期为30年,即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上交款,每5年交纳一次承包费。承包地内的果树不得私自砍伐,若需改良树种,需先植后放,经村委会验收后才能放老树;承包20年后,果树一律不准砍伐,若有死树,必须经村委会鉴定后再放。2011年底,因修建清东陵高速公路,原告承包的果园及荒山被占用。原告所诉的土地不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联产承包的,而是依据招投标形式的土地。二、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8)132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所有、80%归家庭承包方式农户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补偿费按20%和80%分配,而本案中的土地是依据招投标方式承包的土地,因此原告引用的政策分配方案明显与原告主张的不符。如果按原告主张的分配方式分配土地补偿款将严重侵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该土地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用于村民相关方面的建设。另外,遵化市平安城镇政府依据上级文件制定了平政字(2011)10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土地补偿标准明确规定四荒承包地及村集体机动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所有。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经公开招标,原告李良(乙方)与被告蒋辛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经村两委研究、村代表讨论通过决定,将蒋辛庄村北山几片老果园及荒山,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承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一、承包金额为每年陆佰伍拾元整¥650。二、承包边临四至为东至石头沟边、西至石头沟边、南至刘庄、李桂斋果园边界、北至张河果园边界。三、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8年1月6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四、交款方式为上交款,从承包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交清5年的承包费(即从2008年至2012年止),以此类推,以后每5年收一回,1月1日前交纳,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每拖延一日,乙方向甲方交滞纳金即1年承包费的1%,超过30日不能清偿的视为拒不交纳,甲方无偿收回,重新承包。五、果园现有的果树,乙方不得私自砍伐,若需改良树种,需先植后放,然后通知甲方,验收后再放老树。六、承包20年后,除柴树外,果树一律不准砍伐,若确有死树,必须经甲方鉴定后再放。七、园内现有的房屋,乙方有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拆除,原有的道路必须保留6米。八、在承包期内乙方有转户权,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方可流转,国家占地赔偿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关。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害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的行为;2、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收取承包费;3、合同期满,甲方收回乙方果园,重新承包。十、乙方权利义务:1、对所承包的果园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2、按甲方要求,按时交纳承包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拒交承包费,否则视为自行解除合同。3、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果园交付给甲方。十一、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本合同条款,合同期内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否则不管哪方违约,都要加罚违约金。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管站一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甲方:蒋辛庄村委会(公章)乙方:蒋辛庄村李良(按印)2008年1月6日。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李良已向被告交纳了2008年至2012年期间5年的承包费。2011年年底,因修建遵化市清东陵高速公路,原告李良承包的果园被依法征用,该块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由原告支取,土地补偿款已存放到被告的账户。上述事实,原告李良与被告蒋辛庄村委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发生争议:一、原、被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二、原告承包的果园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还是归被告所有;三、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108万元。原告李良主张:原告承包的果园虽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承包的,但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国家占地赔偿归原告所有,与被告无关,而且原告是果园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的果园被征用30亩,每亩补偿费为4.5万元,土地补偿款合计135万元,按政策原告应分得80%,计108万元。被告蒋辛庄村委会主张:原告承包的果园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归被告蒋辛庄村委会所有;原告主张承包的果园被征用30亩,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108万元。原告李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08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占地赔偿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关,用以证明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经质证,被告蒋辛庄村委会辩称对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应正确理解承包合同第八条的内容,在国家征地补偿时,地上附着物已经补偿给原告了,原告根据承包合同第八条要求分得土地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被告蒋辛庄村委会所有,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相关合同约定无效。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及遵化市平安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发放高速公路占地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款的暂行规定文件各一份。河北省政府通知内容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平安城镇政府暂行规定内容为:三十年延包的责任田土地补偿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2008)13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80%归个人,但归个人部分,以实际剩余的年限进行补偿,即按照土地补偿费总额除30年乘延包30年的剩余年限,30年延包到期后重新获得土地;招标承包的集体机动地和村集体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四荒地,被征占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村集体。原告提供以上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为20%归集体、80%归个人,原告是土地使用权人,且原告承包剩余年限在30年之内,原告应分得80%的土地补偿费。经质证,被告蒋辛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反能够作为被告不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的证据。原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索要土地补偿费,是对该文件的曲解,该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原告承包地应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不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户,土地补偿费应全部归集体所有;原告自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但应待有关部门予以确权,原告没有资格对自己进行评价,原告对省政府的文件有误解;平安城镇政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招标承包的集体机动地和村集体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四荒地,被征占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所有,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说了原告承包的土地为荒地。3、2013年10月21日遵化市平安城镇蒋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河、蒋辛庄村委会原村主任刘顺出具的证明及蒋辛庄村高速占地亩数流水账各一份,证明及流水账内容为:李良被占土地宽74米+102米、长119米,折合亩数30亩;用以证明李良承包地被高速占用亩数为30亩。经质证,被告蒋辛庄村委会辩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不予认可,辩称占地不是原告自发的,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原告的占地亩数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评估、实际测量为准;原任村委会主任只是一个个人证明证言,不能代表村委会证明原告占地亩数,证人虽参与实际丈量土地,也应进一步核实;现任村支部书记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另行审查。庭审中,原告李良诉称:原告承包的是果园,不是荒地,果园原来有三、四十棵柿子树和核桃树,原告承包后,又栽了一千多棵核桃树,现有还没有挂果;原告的果园被征用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已给付原告青苗补偿款163540元,该款包括果园的老果树。原告果园经村委会丈量为30亩,每亩补偿费为45000元,按照河北省政府文件规定,原告应分得80%,计108万元。原告在起诉前就向被告要过土地补偿费,但被告说原告的承包地是四荒地,才没有把土地补偿费给原告,果园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告了,土地补偿费就应该归原告所有。庭审中,被告蒋辛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承包的果园是在荒山之上,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的土地,不是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而是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告对被征用土地每亩补偿45000元没有异议,但土地补偿费不应归原告所有。蒋辛庄村委会研究过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大部分村民不同意土地补偿费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本案原告李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村集体的果园,并与被告蒋辛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2011年,因修建遵化市清东陵高速公路,原告承包的果园被征用,原告主张按承包合同第八条规定国家占地赔偿由乙方(原告李良)所得,与甲方(被告蒋辛庄村委会)无关,果园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告李良所有,不应归被告蒋辛庄村委会所有,被告蒋辛庄村委会应当将果园的土地补偿费返还原告,但依据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原、被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国家占地补偿归原告所有,该补偿款中包含了土地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之规定,原、被告双方订立协议关于国家占地补偿全部归原告所有的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原告所有的约定条款无效,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主张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原告是所承包果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分得果园土地补偿费的80%,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承包的果园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果园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原告主张遵化市清东陵高速公路征用果园土地面积为30亩,虽提供蒋辛庄村委会占地情况流水账及蒋辛庄村委会原村主任及现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证明证实占地亩数为30亩,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占地亩数不予认可,原告又未能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测绘部门作出的评估、测绘报告证明占地的具体亩数,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占地亩数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李良要求被告蒋辛庄村委会给付果园土地补偿费10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李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志国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