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文刚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20号罪犯崔文刚,原住河南省兰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崔文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郑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5日因为余漏罪被押回重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文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崔文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中法刑执字第2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文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中法刑执字第263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新中法刑执字第2553号刑事裁定。2011年11月1日罪犯崔文刚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崔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崔文刚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文刚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文刚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文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9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