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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丰县御水帝景城售房中心职工。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