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丰县御水帝景城售房中心职工。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