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马永良敲诈勒索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17号罪犯马永良,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2012年2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永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永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龙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