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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许某、于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于某,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邓承龙,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玉娟,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及辩护人邓承龙、林苏云、赵玉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冯某东(在逃)等人将欠赌债未还的被害人杨某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押送至珠海市南屏碧湾酒店513房非法拘禁,后又转移至中山市三乡德源酒店502房,由被告人许某、黄某等人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6月1日凌晨将被害人杨某释放。2013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于某等人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加华加油站路口将欠赌债未还的被害人吕大某甲送至酒店非法拘禁,因被害人吕大某乙欲逃跑,被告人许某等人上前拉扯,连推带打将吕某推上车,导致吕某右眼角受伤(经法医鉴定为未达轻伤)。后被告人许某、于某等人将被害人吕大某甲送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区合意快捷酒店418房继续看管。期间,被告人许某、于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在逃)轮流看守吕某,限制其人身自由。6月21日,被告人黄某亦到上述地点对吕某进行看管,当日21时许,民警将被害人吕某解救,并将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害人吕某于2013年11月30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某、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苏某的证言;3、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4、酒店入住登记表;5、户籍证明;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被害人吕某出具的谅解书及身份证复印件;8、监控录像光盘及现场照片附卷。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某是从犯,没有对吕某造成伤害,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吕某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是从犯,拘禁被害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吕某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两次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均实施了看管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所起的具体作用。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害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许某、于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明骥审 判 员  林碧娜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