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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绿民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艳荣与邱素芬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荣,邱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绿民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荣,女,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邱素芬,女,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艳荣与被执行人邱素芬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邱素芬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2)绿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荣得到全部申请执行款并申请结案,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绿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