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绿民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艳荣与邱素芬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荣,邱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绿民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荣,女,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邱素芬,女,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艳荣与被执行人邱素芬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邱素芬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2)绿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荣得到全部申请执行款并申请结案,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绿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