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2号原告马某某,男,临夏州某县人。被告马某某,女,临夏州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想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忠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毅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