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朝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舒川建筑装饰工程开发公司、舒小兰、刘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其,上海舒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舒小兰,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其,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农村居民,住兴文县古宋镇。被执行人上海舒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丽江路32弄88号第1幢103室。被执行人舒小兰,女,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农村居民,住兴文县古宋镇XX村。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农村居民,住兴文县古宋镇XX村。本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小兰和刘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洪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