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施海斌与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海斌,肖兰祝,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施海斌,男。申请执行人肖兰祝,女。被执行人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太和国有林场8楼。法定代表人莫梦花,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郴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在桂阳县电影放映发行公司的现金款5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在桂阳县电影放映发行公司的现金款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黄渊强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