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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邓伟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伟,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潘金龙,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葛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伟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伟及其辩护人潘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家世显赫、有房有车有事业等虚假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吴某(女,29岁)、王某(女,32岁)、姜某(女,27岁)的信任,继而与之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然后以各种理由骗取吴某、王某、姜某等人的钱物,价值合计1141656.51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0年5月间,被告人邓伟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吴某,邓伟虚构自己有多处房产和多辆豪车等虚假事实,进一步骗取吴某的信任,二人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尔后邓伟先后以解决项目纠纷、入股开公司、在北京购置新房与吴某结婚、装修新房、购置家电家俱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及其父母的钱款共计504636.51元。其中:1、2010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伟以给表弟生活费为由,骗取吴某现金2000元。2、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邓伟谎称自己的咸宁度假村项目工地上发生工人伤亡事故,处理事故急需用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20000元。3、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邓伟以入股“易食尚”公司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30000元。4、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邓伟以请客吃饭需要钱为由,骗走吴某存有10000元现金的储蓄卡并将现金取出挥霍一空。5、2011年5月间,被告人邓伟以支付首付款在北京购置新房与吴某结婚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55000元。6、2011年7月间,被告人邓伟以给吴某补办北京地区的社会保险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16000元。7、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邓伟以与他人合伙开办“饭票团”公司差资金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25000元。8、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邓伟以“饭票团”公司资金被冻结,公司运转急需资金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20000元。9、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伟以收购姜宇所持“饭票团”公司的股份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32000元。10、2012年6月1日,被告人邓伟以装修新房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72000元。11、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邓伟以给新房购置家用电器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40000元。12、2012年9月4日,被告人邓伟以支付装修尾款及购置部分家俱为由,骗取吴某父母现金25000元。13、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邓伟以交房租为由,骗走吴某现金4000元。14、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邓伟以偿还新房贷款为由,陆续骗走吴某现金共计6000元。15、2011年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邓伟以装修房屋差钱为由,将吴某从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申办的八张信用卡骗走并多次透支消费,本息金额合计147636.51元,后吴某父母替吴某偿还了全部本息及滞纳金。2013年8月6日,被告人邓伟与吴某父母核对账目,亲笔对吴某及其父亲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金额合计700000元。二、2012年5月间,被告人邓伟在与吴某交往的同时,通过“陌陌”网站认识被害人王某,邓伟虚构自己的父亲是总参三部物资部的部长,母亲是永利集团的董事,自己在北京有多处房产,名下有多辆豪车的虚假事实,进一步骗取王某的信任。二人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后,邓伟先后以投资项目、解决经济纠纷、购买轿车等各种理由骗取王某现金、佳能7D单反相机等物品,钱物价值合计531505元。其中:1、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邓伟以向常某、杨某偿还债务为由,骗走王某现金2100元。2、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邓伟以办事需要向人送礼为由,从王某手中骗走三台iphone4s手机,价值16665元。3、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邓伟以借支差旅费给陈某某为由,骗走王某现金4400元。4、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邓伟以解决昌平体育场门前绿化工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走王某现金12000元。5、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邓伟以其公司股东常某涉嫌洗钱罪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急需资金为由,骗走王某现金50000元。6、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邓伟以与姜宇合作项目急需用钱为由,骗走王某现金20000元。7、2012年7月5日,被告人邓伟以需向他人还款为由,骗走王某现金3000元。8、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邓伟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骗走王某现金5000元。9、2012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邓伟以其母亲要带公司员工外出旅游,公司照相机不够用为由,骗走王某价值14120元的佳能7D单反相机一部,并于当晚将骗来的相机通过58同城网站卖给他人。10、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邓伟以其在内蒙古通辽做项目时向别人借高利贷急需偿还为由,骗走王某现金20000元。11、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邓伟以办事急需资金为由,骗走王某现金2000元。12、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邓伟以出差需要资金为由,骗走王某现金1500元。13、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邓伟以周某的钱包丢失,无钱购买机票为由,骗走王某现金720元。14、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邓伟以购买新车差钱为由,骗走王某现金30000元。15、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以车辆抵押给他人,提车急需资金为由,骗走王某现金100000元。16、2013年4月7日前后,被告人邓伟以注册公司急需资金为由,骗王某向某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00000元,随后邓伟将100000元拿走,后王某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合计达203000元。17、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以解决其与金达车行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骗王某以自己的骐达轿车作抵押借得款项50000元,随后邓伟将该笔款项拿走。18、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以做项目需要请客送礼、偿还高利贷等借口,骗走王某现金100000元。三、2013年5月间,被告人邓伟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姜某,邓伟虚构自己在北京、武汉等地有多处房产等虚假事实,进一步骗取姜某的信任。二人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后,邓伟以投资项目、解决经济纠纷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姜某钱款共计105515元。其中:1、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邓伟以其朋友姜宇钱包丢失,急需交钱补办银行卡为由,骗姜某向刘某某的账号上打款1000元。2、2013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邓伟以为姜某的父母购买补品为由,骗走姜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并于当晚持卡消费4515元。3、2013年7月4日,被告人邓伟以解决咸宁经济案件需要资金为由,骗姜某将自己在武汉的房产作抵押借得款项100000元,随后邓伟将该笔款项拿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是被公安机关先行通知后,在家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起诉指控的部分诈骗数额,是属于共同消费支出及正常的借贷关系,不应计算为诈骗数额;尤其是指控诈骗王某的第十六笔中邓伟实际获得10万元的利益,余下的10.3万元是因诈骗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计算为诈骗数额。被告人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吴某某、吴某、王某、姜某的陈述,转账、存款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对账单及还款凭证,记账单、储蓄卡交易明细、借据及担保书、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苹果手机销售凭单、佳能7D单反相机交款收据,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条、转账凭条、被告人邓伟所持有的假身份证及假房产证,房屋查询结果告知单,谈话录音、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伟构成自首的辩解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称被告人邓伟诈骗王某第十六笔中的10.3万元不应计算为诈骗数额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认定。被告人邓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伟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珍先代理审判员  易奇志人民陪审员  杜 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