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勃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行申请执行佟志敏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佟志敏,刘洋,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勃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代云林被执行人佟志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被执行人陶龙,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勃倭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勃倭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